肝功能衰竭能治好吗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 [复制链接]

1#
北京哪有治疗白癜风医院的地址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作者

渠敬东

来源

节选自《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社会》杂志

一、概念问题

改革30年来,中国企业组织的变革始终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变迁而推进,甚至成为促发若干重大领域加快改革的引擎。这种变革的步调极快,现象极为丰富,从而为理论界带来极具挑战性的难题。显然,中国企业组织发展与变革所产生的各种疑难现象,难以符合西方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提出的一些标准性解释,其原因在于中国的企业组织不仅形态多样,以复杂的形式嵌入在同样复杂的制度结构和社会关系之中,而且,若从发生机制的角度来看,中国企业组织的构成和运行又调动了大量本土的制度和文化资源,致使学者们常用“变通”、“共谋”、“调节”或“路径依赖”等本身便带有变通性质的概念来做分析。

质言之,上述概念并不适合当作严格的分析概念来使用,因为它们大多基于一种描述性的解释。虽然这类概念描画出了某些社会现象得以形成的中间地带和微妙机制,但在分析的意义上,也像是它们所要解释的现象那样,是灰色的、模糊的,总有些想说又说不出、说不透的感觉。同样,类似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这样的概念划分,也容易在解释上造成一种模棱两可的效果:强调“非正式的”因素的作用,很容易将“正式的”结构因素消解成为微观的和局部性的解释,从而忽视总体体制的制度结构及其强制作用;同时,这种划分其实从理论上已经默认了结构因素的合法性基础,因为所谓“非正式的”说法,恰恰是指一种对于“正式的”制度标准的偏离状态。刘世定()在评述产权研究时就曾指出,对中国这样一个“偏离状态”是常态的国家来说,所谓“非正式的”概念,容易暗示性地引导人们将在这种状态中起作用的因素看成干扰的或导致混乱的因素,而这类研究的结果通常告诉人们的是“不是什么”,而对于“是什么”的问题则难以提供比较充分的内容。最为关键的是,从“非正式的”因素出发的解释,既难以构成对标准的理论范式的挑战,也难以确立这些因素在现实社会构成中的合法基础。因此,有关中国企业组织变革的经验研究,还需重新回到分析概念的层次上做基础性的讨论。

中国社会变革中的组织现象异常复杂,其间掺杂着各种制度的或习俗的、历史积淀的或外部移植的、国家的或地方共同体的(社会的)、私人的或公共的、强制的或同意的、结构的或网络的……诸如此类可从多个理论向度加以概括分析的因素。但这些不同层次的分析概念很容易缠绕在一起,从而使本来复杂的现象变得更加复杂。事实上,同经济学分析一样,社会学分析也需要建立一种清楚、明确的概念系统,在一级分析概念的统摄下,逐步确立二级乃至三级分析概念,形成一种可不断积累、延长和修正的解释链条(孙立平,)。

这方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社会学研究非但不能规避其他学科(如法学和*治经济学等)之经典理论的概念和范畴,反而应当强调学科内的概念创新之前提在于深入挖掘这些经典理论在历史和经验上的意涵,从原初概念出发来确立逻辑清晰的解释链条。这是因为,无论建国60年还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都在经历着现代社会基本要素的形成、组合和演化的基础过程,即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再造过程,对此过程的考察,无法脱离经典理论的宏大视野。其次,社会学研究不能仅从单一视角出发,将社会现象理解为孤立的和剩余的现象,而应从原初概念的解释链条出发,结合具体的历史和现实经验,逐步构建一种总体性的解释框架,即从现象与总体社会结构的关联出发形成结构分析的基本脉络。这是因为,社会转型中的任何表面看来微小的现象,都可牵一发而动全身,都可透视出结构变迁的效果,社会分析不能囿限于学科分支的逻辑。最后,结构分析不能停留在总体特征和类型的归纳层面,而应当深入探究造成结构变迁的每个动力机制。

质言之,社会转型中的所有社会过程及其机制皆具有历史分析的意义,任何机制都孕育着进一步变迁的可能性,隐藏着其中的逻辑契机。而且,中国的社会变迁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过程,其中融合着各种制度上路径依赖的因素和本土(或传统)资源的微妙转换,所谓具有理论意义的“中国经验”,恰恰是由此孕生的。

二、经验问题:以产权研究为例

十几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组织的构成和变迁现象,社会学界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很多分析概念和视角。这其中,产权研究最有学科特色,也最有创新。这些研究在理论上的突破率先来自于经验本身的活力,对经济学普遍存在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了挑战,并试图通过将产权分析扩展到组织构成的所有范围,突破时下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制度主义分析的理论架构,从而确立一种能够囊括组织研究之基本问题的新范式。下面,本文尝试对五项具有代表性的产权研究做详细探讨。

张静(a)通过一桩村办企业财产纠纷案的经验分析,指出20世纪80年代诸多村办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普遍存在着某种“二元整合秩序”。以此文的个案为例,村煤厂虽最初由本村9名村民创办,但期间村委会在借贷、移民补偿、设备、公共设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投入,致使双方各自从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出发,对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法院是用“变通”的办法来调解的,“将产权名分与利益分配”分开处理:一方面,并未完全从产权的私人产品性质来确认原始投资人的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将权利转化为利益的方式,由村委会出面对原始投资人进行利益补偿。这样,等于在事实上确认了行*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产权资格,投资人将煤厂“自愿赠予”村委会。张静将“权利声称”与“利益分配”称为构成上述“二元整合秩序”的两种合法性来源,前者为制度意义上的,是一种权利的法律正式表述,后者则是一种人们习惯意义上的默会认识,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现实平衡”,可通过利益分配的修复作用来“中和权利声称隐藏的社会不同意,同时尽可能不去触动权利声称的正式(官方)表述”(张静,a:17)。

显然,这一分析将产权过程纳入了一个非正式的但却最终有效的社会领域,强调企业的性质和界限并不完全由原初的产权结构来规定,也不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相反,它所嵌入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习俗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另一重合法性基础。不过,虽然这一解释扩展了产权构成的范围,却没有跳出萨缪尔森的问题域,即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区分入手来厘定权利。只是在这里,社会性因素的加入最终形成了“双重承认”,产权归属成为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这种解释虽然在产权概念的外延上做了拓展,但并未从理论上澄清产权本身,而且还遗留下一个危险,即村*府的公共投入似乎成为了社会道义的最后理由,这种理由我们曾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似曾相识。显然,通过利益来补偿权利从而实现的这种平衡秩序,只能是个临时的解决办法。难道凡是带有公共投入的经营性行为,都可以通过以利益换权利的办法来夺占私有产权吗?当*府以社会整合的名义来分割和占有私人产权时,后者显然不是“自愿让渡”的,即便从习俗意义上的社会意见出发,这种“变通”的判决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具有最终的公正依据。由此看来,上述个案遗留下一个理论问题,即所谓村*府的公共投入是否具有更深层次的产权正当性,是否具有更明确的以集体(或共同体)为核心的权利基础?这一点尚有待于深入挖掘。

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萨缪尔森是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主要代表人物,也融合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创立了新古典综合学派。萨缪尔森的研究涉及经济理论的诸多领域,例如一般均衡论、福利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等。经济学家们区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标准为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图源:researchgate.net]

申静、王汉生()有关“集体产权”的分析拓展了对于上述难题的研究视野,其主题虽不与企业组织直接相关,但在理论上却联系密切。该文以发生在内地农村的一次征地事件为例,指出以集体制为基础的产权关系,并非像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表现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的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具体来说,即“对于一项有着明确界定的产权,交易双方会以适当的合约形式来实现产权在不同实体间的转渡”(申静、王汉生,:)。在中国,为何产权研究要从一个动态的机制入手呢?这源于所谓集体产权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土地使用“农转非”的过程中,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理应享有出让土地所得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土地包干后,农民对承包到户的土地拥有了长期稳定的使用权,享有着对剩余收益的控制权,而且由于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而带有“专属专用”的性质,因而这种使用权已经带有排他性,在农民看来已经具有“变相的所有权”属性。该文认为,所谓集体产权的内在矛盾,正是这种对上不排他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与农民个体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排他性权利之间构成的关联,其实质在于农民个体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这促使他们采用“成员权”的方式来理解自身在集体所有制中的位置,即“对集体外个体的明确排他性和在集体成员间的非排他性共同占有”(申静、王汉生,:)。因此,集体产权的本质乃是成员内部的公平分配,征地补偿的逻辑最终应落实到这样的权利基础上。

虽然这一研究并没有落脚在企业组织的分析上,但其中所探讨的集体产权结构却对此类研究有极大的帮助。它突破了所谓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分析范畴,将产权的困难落实在集体制这样一种特别的所有权上,而非私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矛盾。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会看到最富中国特色也最为复杂的产权问题是“共有制”提出的理论挑战,但这种权利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学者曾提出的那种简化模型,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古代欧洲的公地制度(Dahlman,)。它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有制,而是嵌入于国家行*治理体制之中的、只具有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刘世定,)。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集体制下的权利处于多重矛盾之中:(1)成员权的追索终端为村集体,但村集体的所有权仅对同一行*等级的集体或其成员具有排他性,对行*体制的上级单位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从而造成了集体占有与国家治理两种逻辑间的矛盾(张静,),集体成员不可能对上级*府提出产权要求,进而无法实现集体产权的保护;(2)所谓“类所有者”及成员权概念,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概念。现实中,谁来作为集体产权的代理人并承担共有权的保护是问题的关键。事实上,曹正汉()的研究说明,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究竟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集体权利代理人与集体成员间的博弈结果。在集体产权不具备完全的排他性、成员权追索不充分的条件下,集体产权的维系和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仰赖集体代理人的行事能力和道德公信力(折晓叶、陈婴婴,)。若社会教化和基层民意力量匮乏,集体共有制很难通过扶贫济困来实现共同体的社会团结,当成员权受到威胁时,也只有采取用权利换取利益、用土地换取衍生权利的权宜出路(郑雄飞,)。由此可见,即使在形式上如申静、王汉生(:)所说:“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决非是‘模糊’的”,但若从产权的排他性界定和代理机制出发,尚不能清晰确认这种产权的主体形态。

在上述第一项研究中,我们看到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产权界定的模糊地带;在第二项研究中,我们看到土地集体所有制所确立的共有产权形态既是共同体权利结构的基础,同时又是不完整的。这两个关键的矛盾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乡镇集体企业转制中表达得最为激烈。折晓叶、陈婴婴()曾用极为细腻的笔触刻画了90年代苏南一家乡镇企业如何将集体产权私有化的过程,指出村庄工业共同体的形成不是单由国家赋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来界定,而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共同创业人”两种资格来确定成员身份的。该文指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即表现为熟人社会所默认的隐性合约,它时刻处于乡村共同体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信任和合作以及对互惠回报的期待,主要体现为提供非农职业、保障就业和提高社区福利水平等方面。集体产权依靠社会连带关系中的情理和习惯规则而被看作是一种“习俗性产权”,从而对市场合约不完备情况下产生的产权冲突形成缓和与协调作用。

但当这种产权所嵌入的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特别是各级行*开始积极推动企业改制进程时,上述社会合约便难以为继了。首先,村领导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对集体“存量”进行了置换,集体产权被偷换为投资性产权。其中,大部分由私人资本联合而成,一部分以配股形式量化到个人,从而实现了“集体大股”与职工个人的分离。随后,乘公司制改革的“春风”,将村与公司的“所有物”严格划分(即村企分家),借助分配股权的办法塑造了新的产权主体,经营者和职工持股会都以公司法为依据,各自形成了可指认、可计价、可交易的资产。最后,通过变现、上市或赎买等策略,让集体资产最终退出了原初的产权结构。折晓叶、陈婴婴()在分析中指出,所谓集体产权最初不是依靠市场合约来维系的,社会合约所依据的情理合法原则是一种公意性合约,并无“初始合同”。但由于企业经营多采用“订单加工”形式,企业代理人利用市场信息不完全的优势,实际控制着企业资产的支配、处置和转移,由此形成企业经营代理人与经营伙伴之间的“二次合同”(刘世定,)。因“二次合同”具有经营意义上的排他性,所以会出现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套牢现象”,即代理人获得了经营性占有,而作为无明确权利主体的集体委托人则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当经营者开始以“公司创造集体净资产”的名义承办乡村公共事务时,实际上已经在意识形态上对集体产权进行了替换,即将公司的产权原则置于村集体之上。于是,在产权转移中再次发生了与研究一和研究二相似的现象,公司用“倒推算法”按照满足公益需要的程度推导出能够用以维持社会合约的底线目标,用很小的代价购买集体成员公共福利预期中的下限数额,而绝大部分集体资产则经隐匿的分割、流失和侵占而私有化了。

有趣的是,在上述极精彩的个案研究中,尽管社会性合约在作者所说的“事前界定”和“事后界定”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但我们最终看到的结果是这种合约的无效和终结。这虽不意味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变化,但自土地被企业征用,并用个体就业权和集体公益权来换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后,乡镇企业逐步转向私有化,仿佛是一个幽灵,蚕食了农民的土地,最终只剩下没有土地的土地集体所有权,难以再进行多次博弈。因此,在广大东部地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社会性合约经历过乡镇企业的生死幻灭后,农民逐步丧失了其讨价还价的土地权利保障。从动态的效果看,社会性合约的博弈能力逐渐下降,甚至一度使农村社区事业陷入破败的境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诉诸土地的集体权利与诉诸乡镇企业的集体权利是否有一些本质的差别?难道后者的产权追索可以直接由前者来推断吗?显然,乡镇企业的制度基础虽说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有着密切的产权关系,但同时与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亦密切相关,后者完全超出了财产权利的范畴,而是国家总体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初期,农村体制改革所贯彻的是“承包制”原则,先是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随后是乡镇企业的经营承包。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制从本质上遵循着“双轨制”原则,一方面悬置所有权的“存量部分”,一方面扩展使用权的“增量部分”,即经营权的让渡(渠敬东、周飞舟、应星,)。

换言之,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相比,乡镇企业的复杂性在于,它实际上融合了占有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企业经营权以及国家治理的体制因素,而不能仅从习俗和情理意义上的社会性合约来解释。因此,上文所说的“无初始合同”现象,实际上是企业体制嵌入性的一种表现,亦是在产权意义上对上不排他性的涵义所在。在国家治理依然保持着总体的支配性特征,广大农民还依然留有人民公社制度的历史记忆时,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在意识形态上仅有模糊的界限。在“二次合同”中我们看到,企业经营者充分利用了“双轨制”的手段,一方面极力将所有权悬置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不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扩展经营权的排他性,竭力将经营权转化为具有绝对控制力的排他性权利。在这一过程中,集体产权的“剩余”往往被明确为土地收益上的剩余,而非企业经营收益上的剩余。当经营权的权利含量大大超过所有权时,承包权就很容易牟取权利的合法性,将村企分离表现为“双轨制”的合逻辑的结果。总之,正是因为占有、经营和治理各因素的相互混杂和融合,构成了乡镇企业在产权和产权变迁上的复杂机制,也构成了其能够顺利私有化的历史机缘。

周雪光()关于产权之社会性构成的分析,突破了经济学者仅从资产的角度来理解产权问题的分析瓶颈。他直接提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即用“产权是一束关系”替代“产权是一束权利”的命题。他认为,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的基础不是个体化的资产结构,而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在中国经济转型中,一些被经济学家看作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如资产使用中不完全的“决策权”,因*府摊派而被削弱的收入支配权,受到严重限制的资产转让权等,恰恰有可能是企业适应其特定制度环境的战略选择,“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些形式的妥协、分享和出让等策略,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周雪光,:8)。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有意放弃部分产权的排他性,而通过关系来组建产权的动态过程,实际的目的是突破组织边界的限制,为获取资源、机会或*治保护而开辟路径。关系产权可搭建一种彼此嵌套的结构,培育一种“圈内归属”的关系,形成庇护机制,特别是当资源和生产要素无法明确分割归属时,可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且,相互嵌套的产权关系要比其他社会网络更稳定,同时也因利益和风险的共同关联而更容易发生经济交往关系和共谋性的*治连带关系。这种现象特别反映在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上,比如在一些地方,私有企业也常常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甚至装扮成“公有企业”来模糊自身的边界,并主动拉拢地方*府或官员个人作为“部分产权拥有者”,以根据现实社会中信息、资源、机会、风险的分布状况和分配机制来适当调整资源动员和资源转移战略。

周雪光从关系的维度来理解产权的构成,突破了仅从资本所有者或以单个企业组织为边界来分析产权问题的范式,甚至对经济学家提出的产权外部性问题(参见Coase,;德姆塞茨,)指出了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不过,科斯和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的外部性问题,是从企业边界之外的社会环境出发来解决成本内在化的问题,可反映为对企业内部产生的组织效应。关系产权理论将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